建议将颈椎病认定为职业病 还有这些是法定职业病 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中国网综合2020-05-27 14: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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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颈椎病认定为职业病】由于人们工作方式、生活方式的变化,颈椎病的发病率逐年升高且呈现年轻化趋势。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公交集团第三客运有限公司8路驾驶员王艳建议,将因职业因素导致的颈椎病纳入职业病范畴。

她建议,明确区分职业因素导致的颈椎病和非职业因素导致的颈椎病,明确界定导致颈椎病的职业范围和职业环境,将因职业因素导致的颈椎病纳入职业病范畴。现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第六类“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包括: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手臂振动病、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冻伤七种。她建议,将颈椎病纳入第六类“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之中。

目前已认定的法定职业病有这些!

它包括十大类,分别是:

1.尘肺与其他职业病中的呼吸系统疾病(2013年此分类改名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有矽肺、煤工尘肺等。

2.职业性放射病。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等。

3.职业中毒(2013年此分类改名为职业性化学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4.物理因素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等。

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2013年,此分类改名为职业性传染病)。有炭疽、森林脑炎等。

6.职业性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7.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

8.职业性耳鼻喉疾病。有噪声聋、铬鼻病。

9.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10.其他职业病。有职业性哮喘、金属烟热等。

对职业病的诊断,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职业病病人待遇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职业病病人的诊断、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3、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4、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5、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6、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7、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

8、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来源:综合工人日报客户端 百度百科

图片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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