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领结婚证遭拒】经过亲戚介绍,家住陕西安康汉滨区五里镇的张天(化名)与女朋友小蕊(化名)相处1年后决定结婚,办过订婚仪式后,7月29日,他们来到汉滨区水井湾民政局领取结婚证时却遭到工作人员的拒绝。(7月30日《华商报》)
据报道,这对现年27岁的残疾青年,都是年幼时因发高烧没有及时医治而导致的残疾,且都有轻微大脑障碍。尤其是女方,由于其父亲在她3岁时就去世了,这使她性格有点内向,见生人不太说话。结果,在民政局申领结婚证时,由于女方无法表明结婚意愿,他们的结婚证申领被民政局遭拒。
而据了解,目前女方已怀孕4个多月了,如果因为女方无法表明结婚意愿而无法正常申领结婚证的话,那就意味着有诸多问题需要解决。其一,女方是否要终止妊娠。其二,女方怀孕是否合法。其三,男方是否属于强奸。并非民政人员一句“女方无法表明结婚意愿”而“到此为止”,更需“充分论证”。
首先,需要“论证”女方无法表明结婚意愿的“真实性”。据男方父亲所言,女方虽有残疾,但是生活自理能力完全没问题,女孩做饭、炒菜、擀面都做得很好,而且平时跟他们交流都问题不大,这怎么到了民政局申领结婚证时就成了“无法表明结婚意愿”了呢?
其次,需要“论证”民政部门拒办结婚证的“权威性”。也是据男方父亲所说,俩孩子无遗传疾病,生活可以自理,且已经做过婚前体检,符合结婚条件,但缘何到了民政局就“过不了关”了呢?据民政局的工作人员称,这俩人都有智力残疾,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女方无法表明结婚意愿,婚姻登记条例明文规定无法登记,不管残疾是先天还是后天造成,女方没有表达其自愿结婚意愿,这根据婚姻法和民政厅的文件都无法为其办理结婚证。这咋一听,似乎理由充分,但试问,能否给当事人一个更为“权威”的一个解释和理由呢?
其三,需要“论证”他们无法申领结婚证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禁止结婚。目前,男女双方都是三级残疾,是否属于《婚姻法》里所规定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果确系属实,完全可以按照《婚姻法》拒发结婚证。但如果不属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那就该当别论了。因此,其“合法性”需要“权威论证”。
笔者以为,“残疾人领结婚证遭拒”一案,既不能仅凭民政人员“一面之词”,也不能仅凭家属“强词夺理”,而应根据多方“充分论证”。只有论证“充分”了,论证具有“权威性”,论证具有“说服力”,“残疾人领结婚证遭拒”一案才能最终确定“到底谁有理”。
但愿通过各方的“充分论证”“权威论证”,尽早解决“残疾人领结婚证遭拒”一案,不要再让两位残疾青年为了一纸结婚证而左右为难,忐忑不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