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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女孩结婚领证被拒 “不懂变通”下是谨慎与负责
来源:红网2023-09-11 14: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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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女孩结婚领证被拒】近日,一则新闻引发热议:据河南电视台报道称,河南巩义市的王阿姨坦言儿子想和一名聋哑女孩结婚,双方父母都表示同意并且二人已拍摄婚纱照,但民政局工作人员以女子无法自主表达结婚意愿为由拒绝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王阿姨对此十分苦恼,称儿媳是聋哑人,不会说话也没上过聋哑学校不会手语表达,但工作人员必须要求她自主表达结婚意愿。巩义市民政局工作人员后续解释道这是结婚登记规范的要求,建议女孩简单学习后能独立表达了再来办理,会酌情简化办理程序。

此事件一出便引起网友广泛关注,一时间议论纷纷,舆论场间“百家争鸣”。有不少声音指责民政局不懂变通,不会特例特办,有失“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但也有人强调婚姻之事并非儿戏,依规办事是保证公序良俗、社会稳定的前提。诚然,从程序方面来看,个人认为当地民政局的做法并无不妥。但事件关键性问题在于,当事人是聋哑女孩,听不见说不出甚至不会写字和手语表达,她表达的被动匮乏性决定了在结婚登记程序中她的个人意愿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民政局强调“自愿”,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婚姻的“非胁迫”。聋哑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表达方式受阻,因此考虑到被强迫、控制、非自愿婚姻的存在,对聋哑女孩登记结婚更加谨慎些也不是没有道理。梳理事件始末我们会发现,事件是以男方母亲,所谓聋哑女孩的“婆婆”口吻讲述,强调男方同意,双方父母同意,却未提及女方立场,自然也无从得知女方对于结婚的意愿。虽说拍摄婚纱照也可以作为聋哑女孩的一种表达佐证,但作为其自主意愿的唯一表达,显然无法完全站住脚跟,不排除仅仅是“父母之命”的可能性。

其次,关于聋哑人的定义,具体为听力系统和语言系统受损的一类人群,精神方面与常人无异,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民政局表示只是让女孩自主表达出结婚意愿,而非强制要求其以某种固定形式作为意愿表示,理应是可以理解的,不存在故意刁难行为。此外,我国《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规定及《民法典》第五条规定都明确指出民事主体的自愿原则和从事民事活动的内容知晓性。从法律层面来看,民政局暂不受理登记的出发点除了按规矩办事,也是在保护聋哑女孩作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古语有言:“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自古以来,中国社会都在强调婚姻之事的重要性,秉持着“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原则。正因为婚姻是人生莫大的缘分,才更应该十分慎重,无论是对于健全人还是聋哑人。在当今社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风气下,对比女方家庭对孩子教育、表达能力培养的缺失,巩义市民政局看似“教条主义”行为的背后,实则是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对人民负责的谨慎、更是对美好婚姻的守护。

社会在进步,人民生活不断变好,但也请不要忘记处于社会边缘的弱势群体。针对现实生活中的此类事件,希望有更多的社会机构和群体尊重并正视弱势群体的意愿与诉求,做到真正地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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