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缩略图
男子捡到戒指私自鉴定后丢掉 被判赔8千多元
来源:北青网2022-12-02 10:51:23
大字

【男子捡到戒指丢掉被判赔8千多元】如果捡到他人丢失的物品你会选择送去失物招领处?还是选择自行保管?但捡到的东西终究不属于自己胡乱处置可能会“惹祸上身”。2022年6月23日,李女士在健身房不慎遗忘一枚戒指。2022年6月26日,李女返回健身房,试图在置物架上寻找戒指,但戒指早已不翼而飞。经警方调查核实,同在健身房的蔡先生于23日晚间在健身房置物架上拾得该戒指。

事后,李女士要求蔡先生归还戒指或按照原发票价格进行赔偿,但蔡某则称该戒指经寄卖行鉴定为塑料戒指,自己已将其扔在寄卖行边上的垃圾桶内,无法返还给李女士,且自己也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双方产生纠纷后,李女士将蔡先生告上法院。法院认为,蔡先生拾到李女士遗失的戒指,应当及时返还或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妥善保管,但他却将戒指抛弃,造成了戒指灭失,综合李女士向法庭提交的购物小票、交易记录、视频监控等,法院认定案涉戒指的价值为8350元,对李女士主张按此价格进行赔偿的诉请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314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民法典》第316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拾金不昧是美德,但在日常生活中,有时会出现拾得人对遗失物存在误解、或者处理遗失物不当从而引发纠纷的情况。在处理这类纠纷时,需要合理界定“遗失物”的范围,如果是他人故意抛弃之物,则不适用遗失物规则。对“故意抛弃”的理解,不能仅以拾得人的主观臆测为准,而应结合物品状态、丢失场景等因素综合判断。

本案中,蔡某在健身房的置物架上捡到了戒指,从“健身房”、“置物架”这样的场景来看,戒指极有可能是不慎被遗忘,虽然也存在被丢弃的可能性,但拾得人不应因心存侥幸,“以为”这枚戒指没人要而擅自处理。根据法律规定,拾得人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不强求拾得人承担过重的保管义务。但对于故意和重大过失的认定,不能仅以拾得人的事后陈述为依据,而应当对拾得人处置遗失物的地点、时间、前因后果进行综合判断。

蔡某在发现这枚戒指后,可以选择妥善保管,也可以交给健身房工作人员,甚至可以置之不理,等待主人自行寻回。然而蔡某不仅擅自拿走戒指、给李女士寻回戒指增加了障碍,还对戒指进行鉴定,在误判戒指价值的情况下直接将戒指丢弃,其行为符合“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灭失”的情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在蔡某看来,李女士的戒指只是塑料,但每件物品对主人都可能有不同的意义,拾得人不应主观判断物品价值而随意处置。综合各种情况,法院认为蔡某的行为存在过错,侵害了李女士的所有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分享到
037165901996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