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10月21日,党的二十大新闻中心举行第五场记者招待会。生态环境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翟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翟青介绍说,生态文明写入了党章和宪法,覆盖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以及长江、湿地保护等领域的25部生态环境相关法律得到制修订,中央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两个非常重要的文件,建立了一系列创新性制度,生态文明“四梁八柱”性质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特点:
监管制度更加严密健全。十年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保护红线、国家公园、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河湖长制、林长制、排污许可、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碳排放权交易、新污染物治理、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管理等一系列重大制度不断建立健全,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责任体系实现历史性突破。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清单、“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生态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监测“谁考核谁监测,谁出数谁负责”、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等责任制度不断完善,已经基本上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责任体系,责任之严明前所未有。
机构职能进一步整合优化。在国家层面,组建了生态环境部,整合了分散在各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实现了生态环境保护“五个打通”,即打通地上和地下、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城市和农村、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同时实现了“四个统一”,即统一政策规划标准制定、统一监测评估、统一监督执法和统一督察问责。在地方层面,机构改革也取得了积极进展。(法治日报 蒲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