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个人破产以后还用还债吗】作为首部个人破产地方法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如今落地一年有余。从深圳、山东、江苏、浙江等地开展有关探索试点情况看,个人破产制度目前仍然存在一些堵点难点,有待继续“破冰”。
个人破产
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据统计到2008年,我国信用卡发行量累积达到1.1亿余张,个人信用卡持有人数已余3000万人,在这样一个数据背后,恶意透支、贷后不还、不良贷款等等现象时有发生,银行的信用卡呆账坏账率上升。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有效的解决我国经济发展尤其是信用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不良问题。个人破产可以有效维护金融稳定,加速资金周转,防止坏账呆账拖时较长,减少坏账损失。
2.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在我国现在的法律制度下,个人债权的实现要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制度只能满足个别债权人的需求,难以实现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而破产法的强制执行不同于个别强制执行,它的执行是一般的概括的执行,一旦进入破产程序,相同性质的债权都能一次性不分先后的按比例平等受偿。对债务人的自有财产和免责制度的设立,则赋予了破产个人重新获得市场平等主体地位的机会,体现出市场经济和法制融合之后的新的公平观念。另一方面,个人破产制度是世界上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破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原本是采用“商人破产主义”理论的国家纷纷转向“一般破产主义”,如法国在1967年颁布的破产法中就摒弃了“商人破产主义”。因此,笔者认为,缺失了个人破产制度的破产法是不完善的破产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然要求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3.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我国法制顺应国际潮流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在 2001年世界银行的《中国国有企业的破产研究》报告中提出了29条建议,其中一条就是“将自然人从一开始就纳入新的破产制度”。中国加入WTO之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外资流入中国,也有越来越多的中国资金投向国际市场,在这种背景下就出现了跨国破产。一旦外国投资者在境外被宣告个人破产,其在中国的财产应当如何处置,或者是境外的我国自然人被宣告破产,我国法律应该如何处理,由于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缺失,这一系列的问题很难得到解决。我国现有的破产法律制度已经不能充分适应WTO,经济全球化推动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需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律体系。
申请个人破产以后还用还债吗?
需要的
个人申请破产必须是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即便是申请了破产,也不是说就不用偿还债务了。法院会根据申请人的情况对债务进行部分减免,但是只能是一小部分。债务人申请破产后,还应该想各种办法,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