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11月20日讯(记者曹中原)日前,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叶县农商行)因未按规定报送案件被银保监部门罚款20万元。记者查询发现,一年内,该行已有数名原员工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银行损失达数百万元。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刘某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刘某某虚构资料从叶县农商行取得银行贷款730万元,最终481.58万元未归还,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法院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值得一提的事,法院查明发现,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时任叶县农商银行常村支行行长张柱军(另案处理)以刘某某侄女刘某的名义,在刘某提供的房产未办理抵押手续的情况下,从叶县农商银行常村支行骗取贷款300万元。说明刘某某利用虚假资料骗取贷款时,时任叶县农商银行常村支行行长的张柱军或是知情人,甚至更有可能是参与者。
最终,另案审理中,叶县农商银行常村支行原行长张柱军因违法放贷50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不仅存在支行行长违法放贷被处罚情况,叶县农商行还曾出现基层员工利用职权挪用贷款的违法犯罪情况发生,暴露出该行内部管理及风控问题不小。
2020年5月28日,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披露一起农商银行员工挪用贫困户贷款的案件。
判决书显示,2017年至2019年,陈某某担任叶县农商银行信贷客户经理的便利,在给贫困户办理贷款过程中,将6户贫困户贷款挪为己用。
经法院审理查明,贫困户贷款均为小额贷款,6户贫困户贷款合计30万,被陈某某挪用了4个月至21个月不等。
2019年7月26日,陈某某挪用资金案发,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结清挪用资金。
2020年4月,叶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院认为,陈某某身为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