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博途公司拒不履行相关义务遭法院强制执行 法人代表被限制高消费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一则关于洛阳博途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洛阳博途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下称“洛阳博途公司”)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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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显示,洛阳博途公司成立于2014年,法定代表人为曹文克,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是一家股份制农业机械装备与制造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农业机械制造、销售(含进出口业务)。

9月18日,伊川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9执2375号执行裁定书显示,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冰源散热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博途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伊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29民初30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伊川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伊川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按被执行人确认的地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已经送达;于2020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此外,伊川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3月6日、2020年3月23日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分别于2020年8月19日、2020年9月16日两次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曹文克处以十五日拘留,但由于未找到被执行人曹文克,所以未具体实施拘留措施。

伊川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冰源散热器有限公司享有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终结(2019)豫0329民初30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洛阳博途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失信行为更是层出不穷。2016年该公司淫威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被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开处罚;2018年因未组织应急演练被伊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罚款5千元。2019—2020年间,洛阳博途公司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多个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信息高达31条。该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曹文克也因未履行相关义务被多次限制高消费。

责任编辑:张丹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