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群安置业拖欠工程款遭法院强制执行 法定代表人被限制消费

中国网郑州9月16日电(武楠 王鑫)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一则执行裁定书,洛阳群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洛阳群安置业”)因拖欠工程款被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法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留见作出强制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9月14日,洛阳安泰电子有限公司、洛阳群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显示,申请执行人洛阳安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群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豫03民终5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71518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8582元,执行费963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0年6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9月1日,法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洛阳群安置业的法定代表人李留见作出强制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值得注意的是,法院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的注册经营地洛阳市西工区五女冢路2号宇龙花园A区5#501-505室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周围群众称该公司长期未经营,现空无一人,故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目前,法院已向被执行人洛阳群安置业的法定代表人李留见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洛阳群安置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认为,经穷尽当前的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洛阳群安置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安泰电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责任编辑: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