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草案)》 提请审议:骚扰电话如何防 个人信息如何保护

 从只有通信联络的功能,到支付结算、身份认证、娱乐游戏的工具,手机目前已经成为现代人不可或缺的重要“器官”。为保障电信用户的正当权益,规范相关市场健康发展,2019年11月25日,《河南省电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省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王照平作关于《条例(草案)》的说明

《条例(草案)》共分总则、规划与建设、电信市场、用户权益保护、电信安全、法律责任等六章共五十九条,调整的范围包括传统电信和基于互联网的新型信息通信,将在电磁辐射防治监测、骚扰电话短信治理等百姓热切关心的方面,对我省电信行业进行严格规范管理。

背景:我省电信业务迅猛发展亟待相关法律出台

电信业是国民经济增长的先导产业和支柱产业。截至2019年9月,河南省电信业务总量完成4653.6亿元,居全国第4位,同比增长73.8%;全省电话用户总数达到11349.9万户,其中移动电话用户总数达到10582.9万户;全省互联网用户新增638.6万户,总数达到10909万户;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新增256.5万户,总数达到2760.4万户。

当前,随着电信业的快速发展,我省现有的行业监管法规制度已无法满足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导致了电信网络线上线下运行法律责任模糊、基础电信设施的建设与保护工作薄弱等现象。因此,河南省人大财经委同省通信管理局积极开展调研,多次听取省直有关部门、基础电信企业、法律专家、高校学者的意见,并通过河南省人大门户网站“河南人大网”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

基建:解决小区基站建设易产生矛盾问题

近年来,居民反对在小区建设电信基站的新闻屡见不鲜。据省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王照平介绍,目前移动通信网体制已由过去的小容量的大区制变成现在的大容量的小区制,大区制基站所需的发射功率较大,而小区制由于基站多,所需的发射功率较小,即小区制基站密度更高辐射强度更低。但事实上通信基站建设上存在一种矛盾现象:一方面手机持有者希望移动通信基站越多越好,电磁覆盖越紧密越好,信道数越多越好,以保证自己的通话质量;另一方面,人们又对基站的电磁辐射过于敏感,担心影响健康,阻止通信部门进行通信基站建设。

为了解决这种社会矛盾,《条例(草案)》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基站等设施的电磁辐射符合国家标准,并在其官方网站上长期公示电磁辐射检测数值和国家标准数值等信息,提供便利的查询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电磁辐射的监督,完善电信基站环境监管机制,对电磁辐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理。

权益:为治理骚扰电话、短信推销撑起法律保护伞

近年来,电话或者短信息推销扰民问题已成为公众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之一,有的甚至演变成影响恶劣的互联网欺诈犯罪。从推销方式看,大部分都是没有得到用户同意的骚扰行为。为有效治理骚扰电话和短信息推销扰民问题,《条例(草案)》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规范主叫号码真实传送,规范电信线路出租行为,不得擅自转接国际来话或者为非法网络电话、改号电话提供接入服务,对未通过鉴权的呼叫应当拦截,并保留证据、采取措施处置”,“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电信用户请求或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规范用户消费提醒方式……不得夹带或变相夹带广告;用户明确表示不需要消费提醒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停止向其发送,并保存相关记录”。

除此之外,《条例(草案)》还对保障电信用户的服务自由选择权进行了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电信用户享有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自由选择权。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接入,不得与电信业务经管者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

安全:加强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着重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

为了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对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前提、方式作出规范,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收集、使用电信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用户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电信服务协议的约定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的同意。”

《条例(草案)》同时也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护其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特定个人的用户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责任亦予以明确。

责任编辑: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