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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防卫过当?女子反杀家暴丈夫被判防卫过当,法律不讲情!
来源:中国网2020-12-07 16: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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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判几年】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在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有其积极的意义。

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什么是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防卫过当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也就是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


2、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这里说的“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62岁的李小娟多年来婚姻生活并不幸福,因为丈夫的怀疑,她时常遭到殴打。今年3月12日晚上,丈夫再一次向她施暴,甚至拿起了桌上的西瓜刀。


      这一次,李小娟没有忍气吞声,她找到一根木棒和一瓶辣椒水实施了“反抗”。看着被打倒在地的丈夫,在恐惧和愤怒的驱使下,李小娟继续敲向了丈夫的后脑勺……


       李小娟(文中均为化名)在婚姻里,丈夫的家暴已经成了家常便饭。


今年3月的一个晚上,因为一个小小的误会,丈夫再一次对李小娟动手,辱骂、掐脖子,甚至拿起刀砍向李小娟。


       心灰意冷的李小娟拿起一根木棒朝丈夫的头砸去……近日,李小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怀化辰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而她反杀丈夫的行为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决定报复丈夫,她准备了辣椒水和木棒


      对62岁的李小娟来说,她的婚姻里充斥着怀疑、争执、暴力。丈夫王军怀疑李小娟有男女作风问题,经常对李小娟实施家暴。2019年,王军甚至将李小娟赶出家门,直到2020年春节前,李小娟才被子女接回家。


        今年3月12日晚上8时许,因为一个小小的误会,李小娟与丈夫又一次起了冲突。李小娟在堂屋里与大儿子打电话,恰好被王军听到了,王军认为李小娟在说他的坏话,开始辱骂李小娟。气愤的王军不仅要将李小娟赶出家门,还掐住了李小娟的脖子。


      多年来遭受家暴的委屈一涌而上,李小娟决定报复,在厨房将辣椒掺水装在水杯里,拿着水杯和拖把木棒来到堂屋。


       李小娟的举动再一次惹怒了王军,王军见状拿起电视柜边的西瓜刀对李小娟进行砍打,李小娟放下杯子和木棒后用双手阻 挡,李小娟的羽绒服袖子被砍烂,双臂被砍伤。


       李小娟趁王军停顿的间隙,找准时机将水杯中的辣椒水泼到了王军的脸部,王军赶紧丢掉西瓜刀后用双手捂住眼睛,李小娟拿起木棒朝王军的头部连续击打,直至王军被打倒在地。她担心王军起来后又打她,于是持木棒继续击打王军后脑勺,王军被殴打致死。打死丈夫后,李小娟的最后两次通话,联系的对象都是儿子。


       亲人、邻居等闻讯赶来,王军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头部下有血迹,李小娟则坐在堂屋,没有逃跑。


      李小娟穿着一件黄色羽绒服,外套损坏,衣服上面有多处血迹。她的额头肿着,手臂上还有几处淤青。


防卫程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经鉴定,王军系被棒类钝器打击头部造成颅骨骨折、脑挫裂伤、颅内出血并形成脑疝死亡。经鉴定,李小娟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判决书显示,李小娟的儿女选择了谅解母亲。法院一审以李小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记者注意到,虽然法院认可了李小娟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却认为该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辰溪县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李小娟被其丈夫王军掐脖子、用西瓜刀砍打时,持木棒打击王军的头部,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其持械打击王军身体要害部位,造成王军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防卫程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李小娟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李小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李小娟的辩护人提出李小娟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提出该案系家庭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李小娟具有正当防卫性质,且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二、防卫过当判几年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我国在立法上对防卫过当行为人作这样规定的理由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量:


       (1)从主观上说,防卫过当行为人是出于正当防卫的动机。


虽然防卫过当防卫人对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具有一定的罪过,但和其他故意或过失犯罪相比,防卫过当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


      (2)从客观上说,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和那些危害公共利益、公民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不法侵害相比较,防卫过当的社会危害性要小得多。由此上述规定符合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因此,对行为人的防卫过当量刑时必须减轻或免除处罚。


(3)防卫的起因。尽管防卫都是针对不法侵害的,意义却不是完全等同的。为保护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见义勇为而过当,与因一琐事争吵一方导致另一方防卫过当地,在量刑时应有所区别。即对前者处罚应更轻。(2)权益性质。即凡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人身财产权利等重大权益而防卫过当地,一般可以考虑免除处罚。对于保护轻微的权益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重大人身伤亡的可以考虑免除处罚。(3)过当程度。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影响量刑的决定因素。即过当程度很大的一般可以减轻处罚,过当程度大的一般可以免除处罚。


(4)罪过形式。


不同的罪过形式,体现了防卫人对于明显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同心理状态。因此,在过当程度相同的情况下,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同,其处罚亦应有所区别。即过失心理状态下的防卫过当,一般可以考虑免除处罚。间接故意心理状态下的防卫过当,一般可以考虑减轻处罚。


      (5)社会舆论。


防卫过当容易得到社会舆论的同情和谅解。


关于对防卫过当行为该判什么刑罚,判几年刑罚等问题,都需要根据防卫过当具体涉及到的罪名来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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