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如何界定,哪些侵害可以正当防卫】近年来,“于欢案”“昆山龙哥案”“福州赵宇案”“涞源反杀案”等涉正当防卫案件引发广泛关注。此前被称为“沉睡条款”的正当防卫制度也逐渐被激活。
今天(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做出明确要求。
只有面对生命危险时才能正当防卫吗?防卫时造成侵害人死亡怎么办?面对一群不法侵害人是否只能对主要侵害人实施防卫?正当防卫“松绑”是否会被滥用?
哪些侵害可以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
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
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正当防卫如何界定?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指导意见》第六条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办案中要把防卫人当普通人,不能强人所难。实践中,个别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社会公众的认知出现较大偏差,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办案人员脱离防卫场景进行事后评判,而没有充分考虑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时的特殊紧迫情境和紧张心理。这就势必导致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严苛,甚至脱离实际。
姜启波解释,必须坚持一般人的立场作事中判断,即还原到防卫人所处的具体情境,设身处地思考“一般人在此种情况下会如何处理”,坚持综合判断原则,不能对防卫人过于严苛,不能强人所难,更不能做“事后诸葛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