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带公司发的馒头回家被通报盗窃 法院判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员工带公司发的馒头回家被通报盗窃】公司仅凭数段拎着塑料袋的监控录像,在未调查核实也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认定食堂厨师多次盗窃公司馒头并公开张贴通报。而厨师则称自己被冤枉,这些馒头是同事剩下送给自己,为避免浪费才带回家的,于是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公司诉至法院。6月19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名誉权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令公司对该厨师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认定厨师盗窃馒头,公司通报引发诉讼

2021年3月,张某入职某机械公司,从事后勤工作,负责炒菜做饭等食堂工作。该公司共有员工300余人,张某每日为员工提供早餐、午餐,其中早餐为每人2个馒头或包子及1份米粥。

2023年12月,人事部门在公司公告栏处张贴通告,称“食堂职工张某多次盗窃公司馒头,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开通报。”张某看到通告认为自己并无盗窃行为,公司的通告侵犯了其名誉权,于是起诉至海安法院,要求公司赔礼道歉并向其赔偿精神损害损失费5000元。

庭审中,公司称通过调取近一个月的监控,发现张某在上班时经常空手而来,下班时却拎着塑料袋,且袋中经常装满了包子、馒头一类的物品,且监控也拍到了其从食堂冰箱拿馒头的画面。公司认为,张某本身从事食堂工作,实为监守自盗,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故通报行为符合公司规定。

对此,张某则辩称,虽然自己负责食堂工作但并无盗窃行为,其因为患有糖尿病不能食用包子、馒头一类的面食,但公司每天早餐会发放馒头,且有时一些同事会将吃不完的馒头送给自己。这些馒头若丢弃十分可惜,故其通常将馒头放到食堂冰箱里,待积攒到一定数量后带回家给家人食用。

法院:公司未充分调查核实,侵犯名誉权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机械公司在张贴的通告中写明张某在2023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期间发生了5次侵占、偷盗公司财物的行为,故其应当对公告内容的客观真实负举证责任。但据公司提供的监控视频,张某虽然有拎着袋子出厂的行为,但其对此解释为带的是吃剩下的馒头或带回去清洗的工作服。

法院认为,张某的解释符合常理,是普通劳动者勤俭质朴生活方式的体现。公司在未对张某所携带物品进行充分调查核实,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偷盗公司财物行为的情况下,仅凭监控录像就推断认定张某侵占、偷盗公司财物有失公允,故公司张贴不实通告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认为,因公司在厂区公示栏张贴不实通告,且张贴时间持续一周左右,具有一定传播性和影响力,造成张某的社会评价不当降低,给其精神及工作生活带来了困扰。因此,公司在对张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同时,应给予张某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判决:酌定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综合考虑公司的侵权行为、主观过错程度及给张某造成的负面影响等,海安法院一审酌定机械公司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机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二审审理维持了原判。

“司法实践中,认定侵犯名誉权必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侵害名誉行为影响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造成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不当降低。”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张晓光介绍,本案中,公司在尚无充分证据证明张某存在盗窃公司财物,亦未经公安机关处理认定其存在盗窃行为的情形下,就以张某存在偷盗公司财物为由在公司公告栏张贴通告。该通告面向公司全体员工,具有公开性,客观上造成张某社会评价的不当降低,故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张某名誉权的侵害。因此,公司负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义务,并应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责任编辑: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