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对生活垃圾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结合今年以来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经验,对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重点管控的生活垃圾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5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下称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为了将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有效的制度机制和经验做法固化下来,及时出台条例非常必要。

条例目的在于,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民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共五章五十二条,分为总则、一般规定、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加强了重大疫情中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明确在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时,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扩大处置能力,对产生的医疗废物采取特别防控措施。

条例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鉴别程序,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等。

条例要求,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将相关单位、场所和地点等产生的生活垃圾列入重点管控生活垃圾,参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并制定相关应急措施。市、区政府应当按照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的原则,将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组织建立突发事件中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联防联控协调机制。

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规定了对违法者依法按日连续处罚,以保护首都的生态环境。

此外,发生危险废物污染损害的,受害方有权依法请求侵权赔偿,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等。(完)

责任编辑:张丹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