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公安局开展“禁售禁燃烟花爆竹”清理清查行动
2020-01-19 11:28:29
春节临近,为加强公共安全管理,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减少噪音污染,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辉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2019〕10号)、《关于加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通知》(辉环攻坚办〔2019〕38号文)要求,辉县市全域禁售禁燃烟花爆竹。
辉县市公安局根据职责,依法开展清查宣传工作,严厉打击单位或个人非法运输、贮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活动中,辉县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及辖区22个派出所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工作,共发动“禁售禁燃”宣传车25辆,制作宣传展板22块、制作悬挂宣传条幅1200条,发放宣传页3000余份。
通过广泛深入、细致全面的宣传排查工作,进一步营造浓厚的禁售禁放氛围,强化广大市民对燃放烟花爆竹危害性的认识,使广大居民了解相应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了商户、居民禁销禁放意识。
【警方提醒】
处罚不是目的,自觉才是根本。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请自觉遵守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希望广大群众从自身做起,拒绝售卖燃放烟花爆竹,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共同维护辉县的碧水蓝天。
【法律链接】
对违规燃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依法进行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郝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