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检法联合出“醉驾”新规 免刑标准调整了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俊)醉酒后接替代驾进小区不属“道路醉驾”、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超80mg/100ml即刑拘、汽车“醉驾”案件不起诉或免刑标准从此前血液酒精含量140mg/100ml放宽至170mg/100ml以下……今天(10月8日)浙江省公检法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明确上述规定。

2017年1月17日浙江省公检法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不再执行,对比2017年的规定,此次印发的“纪要”对醉驾查处和定罪有了多项新变化。

醉酒后接替代驾进小区不属“道路醉驾”

此前很多人对醉驾中的“道路”概念不甚清晰,“纪要”对道路的认定作了明确。

道路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即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 

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超80mg/100ml即刑拘

“纪要”明确了“醉驾”的立案标准:对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醉酒标准(≥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立案查处。

若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未达到醉酒标准的,可撤销案件。 

但如果经呼气测试或抽血检测,血液酒精含量在80mg/100ml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刑事拘留。但遇本人需要紧急就医等紧急事由,可以暂缓执行。 

“纪要”还明确,对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前逃跑的,立案查处。 

免刑标准从酒精含量140mg/100ml放宽至170mg/100ml以下

“纪要”规定了“醉驾”不得适用缓刑的八种情形,包括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无驾驶汽车资格的、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等。

对比2017年的规定,此次在刑事处罚上去掉了“超过180mg/100ml不能缓刑”的标准。

如果不存在上述八种醉驾不得缓刑的情形,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纪要”规定,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可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相较于以前的140mg/100ml标准有所放宽。

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且无上述8种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关于摩托车醉驾的标准也有所放宽: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被查获后逃跑致无法做血液检测的从重处罚

记者注意到,对比2017年的规定,此次纪要针对一些特殊情形也做了规定: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又故意当场饮酒的,以血液检测的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因逃跑等原因,无法作血液检测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并从重处罚。 

呼气测试的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逃跑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 

■ 背景

2011年“醉驾”入刑

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醉驾”纳入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此后,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公安部下发相关指导意见规定,对达到醉驾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最高检则表示,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律起诉。

自此,“醉驾一律入刑”就留在大家印象中。

今年最高法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要求自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8个常见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便包含了醉驾的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意见。

上述指导意见表示: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这也被外界认为“‘醉驾一律入刑’有望松动”。

其实,浙江省2017年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就规定了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标准、适用缓刑的标准有所放宽。

此次,又以“会议纪要”的方式印发新规,对立案标准、免刑标准等进行了调整。

据“纪要”解释,惩治“醉驾”犯罪,必须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综合考虑酒精含量以及有无驾驶资格等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同时还要结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

责任编辑:徐孟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