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扫黑除恶审判半年盘点:审结案件196件,判处1312人!
7月30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上半年全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
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王树茂介绍,今年以来,全省法院围绕“深挖根治”这一新的阶段性目标要求,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制度机制,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黑恶犯罪案件,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严打高压态势,为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今年1至6月份,全省三级法院一审共审结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19件364人(不含漏犯),审结恶势力犯罪案件177件948人。在案件办理中严格按照法定标准,既不降格,也不拔高,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依法从严惩处,坚决打掉其嚣张气焰;并注重依法运用追缴、没收违法所得、判处财产刑等多种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降低再犯可能性。针对民间借贷案件中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套路贷”诈骗不断出现,甚至和黑恶犯罪交织的情况,省法院出台《关于严格依法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民间借贷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的甄别,切实提高对“套路贷”以及存在高息放贷、暴力收贷等涉黑恶犯罪的警觉,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要及时移送;针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发出司法建议书不规范的问题,省法院出台《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法院进一步提高司法建议书质量,并加大与接收单位的沟通协调和跟踪回访力度,确保取得实效;坚持三级法院黑恶犯罪案件台账登记制度,加大审限监督,督促案件公正高效处理;针对扫黑除恶工作任务重、要求高的问题,省法院“扫黑办”内部成立了综合、刑事、宣传、民事、执行、监察六个小组,充实人员力量,确保专项斗争全方位开展。
针对下步工作,王树茂指出,全省各级法院要进一步深刻认识专项斗争的复杂性、艰巨性,按照三年为期总体部署,紧紧围绕“深挖根治”目标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改进工作举措,始终保持工作的稳定性、连贯性,确保专项斗争步步深入、久久为功,确保中央、最高法院、省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进一步强化依法办案意识,精准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坚持严格依法严惩方针,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持法定标准,避免“拔高”“降格”两种倾向,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务必做到实事求是,打击精准,把每一起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发布会由省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省法院机关党委书记、新闻发言人陈兆法主持。发布会上,省法院扫黑办主任、刑三庭庭长付保玉发布了五起典型案例。
1.商丘陈宗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基本案情】
2009年以来,被告人陈宗领作为实际控制人或者与被告人马涛共同投资,先后在商丘市成立了中信公司等多家混凝土搅拌公司,以此为依托,纠集拜把兄弟、亲属、同乡,逐渐形成了以陈宗领、马涛、中信公司总经理史大坡为组织、领导者,以李秀荣、黄付田等人为骨干成员,以桑超峰、孟腾龙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采取恐吓、威胁、监控等手段对组织成员进行管理和控制。该组织采取日常巡查、围堵、撞车等手段迫使竞争对手公司退出商丘及周边的混凝土供应市场,以先垫资、多垫资、价格低等为诱饵与建筑商签订混凝土供应合同,其后再以停止供料相要挟提高混凝土价格,并采取堵门等手段逼迫建筑商提前支付货款,肆意增加利息或违约金,攫取巨额非法利益,并为组织成员支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所需费用。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破坏生产经营、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妨害公务等犯罪94起及违法行为6起。通过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该组织在商丘混凝土行业、建筑行业欺行霸市,为非作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宗领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陈宗领等被告人提出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洛阳王彦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彦成于2005年6月担任洛阳市栾川县庙子镇庙子村党支部书记后,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李铁锤、副主任王桥等人利用威胁、设计陷害、直接罢免等手段将村委会中“不听话的人”排挤出去,通过贿选、指定等手段安排、拉拢“听话的人”进入村委班子或担任村民组长、村妇联主任,逐渐形成以王彦成和李铁锤为组织者和领导者,以王桥、杨世铎等为骨干成员,以万新超、薛古栾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通过虚拟工程项目套取集体资金、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灾后重建资金、征地补偿款,向辖区内单位强行索要赞助款或赔偿款,非法经营成品油及违规向群众索取建房押金等方式攫取经济利益,所敛钱财以向组织成员发放红包、工资、组织旅游等。为确立、维护、扩大组织势力,该犯罪组织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在庙子镇及周边地区长期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诈骗、贪污、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事实40余起,致使当地群众产生心理恐惧,形成心理强制,大部分合法利益遭受侵害的群众,迫于该组织的威胁和影响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和控告。该犯罪组织还利用时任庙子镇个别党政干部的包庇、纵容,垄断农村工程建设,干扰破坏行业秩序。该组织操纵、破坏村级组织换届选举,非法把持基层党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达十余年,把农村基层组织变成犯罪组织的活动平台,严重破坏了庙子村及周边区域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汝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二审判决,终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彦成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
3.开封苏军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苏军平纠集“两劳”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免费食宿、发放工资奖金福利、对违反纪律者殴打惩罚等方法进行笼络、控制,逐步形成以苏军平为组织、领导者,骨干分子固定,成员30多人的稳定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在尉氏县城关镇、产业集聚区一带充当“地下执法队”,插手非法债务和民间纠纷,获取经济利益175万余元。该组织对合法债务采取跟踪、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进行追讨;对非法债务采取拘禁、殴打等暴力、侮辱手段逼迫债务人还款,先后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盗窃等20余次犯罪及多次违法行为。如2016年8月3日苏军平组织多人将王某挟持到其经营的洗浴中心拘禁长达27天,期间对王某采取殴打、体罚等手段,迫使王某偿还魏某15万余元,并将王某银行卡内9万余元分多次取出挥霍。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犯罪组织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生产、经营、生活秩序和法治环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苏军平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苏军平等被告人提出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鹤壁李海军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基本案情】
2014年以前,被告人李海军零星向社会高利放贷并暴力讨债。2014年年初,李海军纠集被告人李龙飞、高杰(另案处理)在淇县设立 “二手车咨询门市”作为聚集场所,纠集被告人孙志卫、孙锦刚等人进行高利放贷和暴力讨债活动。2016年初,李海军、高杰将门市搬到新地点并更名为“车易贷商行”,以该商行为新的聚集点,继续纠集孙志卫、杨玉力等人进行高利放贷和暴力讨债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李海军为首要分子,以孙志卫、杨玉力、李华魁、李龙飞为重要成员,以孙锦刚、燕洋、李树超、孙金朝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攫取高额的经济回报为目的,以接受高利放贷后未能及时还款的借贷人员为对象,通过限制人身自由,殴打、恐吓、侮辱或其他手段,先后对借款人、担保人等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共30余起,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淇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海军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李海军等被告人提出上诉,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三门峡张建峡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以来,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被告人张建峡利用其担任三门峡市湖滨区梁家渠村二组组长的身份,多次纠集本村民组部分村民,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张建峡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张建勋、张雪后、唐青师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孙来义、张国梁、景建康等18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的违法犯罪事实包括:多次组织人员到建设工地殴打、驱赶施工人员、打砸项目部会议室、施工车辆;强行占据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门面房;因不满被停职而组织多人冲击街道办事处长达5小时左右;以村组与酒店合同纠纷为由组织多人将市区交通主干道崤山路东西向交通完全堵塞近1小时等,严重扰乱了当地正常经济和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以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建峡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十一个月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张建峡等被告人提出上诉,三门峡中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郝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