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金锣因“模仿”双汇包装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判赔偿120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

中国网郑州1月3日电 近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临沂金锣投资有限公司、临沂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金锣文瑞食品”)因模仿双汇“玉米热狗肠”在内的九款产品外包装,引导消费者消费,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临沂金锣投资有限公司、金锣文瑞食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0000元并于三十日内在河南省省级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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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锣文瑞食品公司成立于2014年07月28日,注册资金为5500万美元,由临沂金锣投资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经营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登记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肉制品、蛋制品、纸箱、食品用聚酯PET无汽饮料瓶、食品用复合膜袋和非复合膜袋、速冻食品、冻鸡蛋液、食品添加剂、调味料等。而临沂金锣投资有限公司则为金锣(香港)控股有限公司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

在本案中,由于双汇公司的双汇牌玉米热狗肠使用的包装膜已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其包装装潢均为双汇公司独创,所以认为双汇牌玉米热狗肠的名称、包装装潢归双汇公司的特有。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实物对比图片,被诉侵权产品包装的形状、颜色及图案的整体布局与双汇公司涉案产品基本相同,将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中较为突出的“玉米热狗”文字与玉米棒图形组合与原告双汇公司涉案产品包装中的“玉米热狗肠”文字及玉米棒图形组合进行比对,文字书写方式及玉米棒形状近似,颜色相同,图形与文字的堆叠方式相同,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原告双汇公司涉案“玉米热狗肠”产品的包装装潢构成近似。

与此同时,双汇公司的涉案产品已经营十年之久,双汇公司及双汇品牌的火腿肠系列产品已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其涉案产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已具有识别该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一般消费者购买涉案产品时更容易关注到涉案产品包装装潢的整体特征,进而将被诉侵权产品与双汇公司的涉案知名商品产生混淆、误认,或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投资、许可、合作等关系,或基于对双汇公司涉案产品的认知对被诉侵权产品产生一定兴趣,从而使被告获得一定的商业机会和市场份额,削弱双汇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与其知名商品之间的唯一联系,扰乱并损害双汇公司的市场经营。而金锣投资公司、金锣文瑞食品公司作为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同业经营者,对双汇公司及其品牌、产品的知名度应系明知(包括本案在内,双汇公司共对金锣投资公司、金锣文瑞食品公司提起九起诉讼,涉及九款产品),其在使用“金锣”商标经营相同商品时,应主动进行合理避让,避免不同品牌之间的混淆、避免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让消费者能够准确识别不同来源的商品,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但金锣投资公司、金锣文瑞食品公司包括本案在内的系列行为表明,其明显有攀附双汇公司产品知名度的主观故意,金锣投资公司、金锣文瑞食品公司通过使用近似包装获取一定交易机会和市场份额的行为有违公平与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秩序,未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所以法院认为金锣投资公司、金锣文瑞食品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系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过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1月2日发布其民事判决书,要求金锣文瑞食品公司和临沂金锣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与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知名商品“玉米热狗肠”特有包装装潢近似的“玉米热狗”的产品的行为,赔偿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万元,并且在河南省省级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责任编辑: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