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汽大众4S店疑遭内鬼截留购车款 部分客户钱车全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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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定金小票

中国网郑州10月15日电 “钱明明交到了4S店指定的账户,但店家翻脸不认账,如今车提不到钱也不退。”河南省沁阳市的靳女士实在想不通,“明明是企业自己出问题,为什么让我们这些消费者来承受损失。”目前,因涉嫌经济犯罪,上汽大众经销商焦作市泉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泉达汽车)沁阳分公司原经理孙志坚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与靳女士遭遇类似的还有数十名上海大众的购车者,在向企业、政府部门不断寻求维权的同时,他们还在等待着法律的结果。

2018年12月1日,靳女士在上海大众汽车经销商焦作市泉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泉达汽车)沁阳分公司和店内销售人员沟通后,购置一台上海大众朗逸plus。按照销售人员的要求,靳女士于当时交纳预购车辆定金人民币七万元整,其中五万通过店内pos机刷卡(商户名称为河南沁阳市泉达汽车4S店),两万转账给了店内销售经理冯某军,双方约定其余剩余款项等车辆到付后付清。由于交付定金后店里人员并未给出示相关票据,靳女士向店内人员索要票据后得到的答复是,该店买卖车辆从未有过类似票据,只给予一张汽车订购协议。店内人员声称,长时间来沁阳分公司从未开具过任何车辆定金收据或者发票,只有汽车订购协议,并拿出以往汽车订购协议给靳女士看。

双方约定,一周后靳女士可提车,同时缴纳剩余购车款后。十天后去,靳女士到泉达汽车沁阳店内询问,被告知车辆仍未到。靳女士感觉事情不妙。其后,泉达公司对于交车事宜一拖再拖,后经多方了解,靳女士发现有相同遭遇者甚多。经追问,焦作泉达汽车有限公司沁阳分公司的答复是,之前所交车辆预定款并未到焦作公司账上,所以导致无法正常提车,而之前所交款项被沁阳分公司负责人孙志坚挪用,后来孙志坚被焦作调走,焦作公司另委派赵姓经理来处理有关事宜。在此期间,靳女士方多次与泉达汽车沁阳分公司交涉,店内人员统一口径称,何时孙志坚把款项交于公司,何时可把车提走。

截止2019年9月份,靳女士仍无法接车,甚至当初缴纳的购车定金,店家也拒绝归还。

经了解,与靳女士情况类似,将购车款、购置税、保证金等通过泉达汽车沁阳分公司经理孙志坚缴纳的有数十人,为了维权,这些受害者人还自发的建立了维权群,群成员达29人。

由于与泉达汽车的协商陷入僵局,靳女士等向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投诉。沁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显示,泉达汽车沁阳分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存在客户购车定金未交到公司账户,而是要求客户将车款定金交给总经理孙志坚,或是销售员代收车款定金交给孙志坚的行为。2018年12月中旬,焦作市泉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盘库时,发现沁阳分公司有几台车不在库里,孙志坚被要求停止检查,新任经理赵某勇到任后,该公司要求将购车定金直接交到公司账上。

泉达汽车沁阳分公司的员工证实,发生问题的客户在缴纳购车定金、首付款、购置税押金时,刷卡使用的POS机都由时任总经理的孙志坚提供。

为了维权,购车人秦先生一纸诉状将焦作市泉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焦作市泉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沁阳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9400元、保险费1553元,共计110953元。

焦作市泉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焦作市泉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沁阳分公司辩称,经公司财务查询,被告公司并未收到原告所称交付的款项,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定金合同关系。

法院认定,原告为购车与沁阳泉达的工作人员签订购车协议,并将购车款付与沁阳泉达的经理孙志坚,现因孙志坚收取客户购车款而未能给客户公车的行为涉嫌犯罪而被警方立案侦查,并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正在处理。因本案的处理需以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对原告的起诉,应先于驳回,带孙志坚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依据刑事审理结果再行处理,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张永辉表示,汽车4S店销售员作为公司的员工,与数位购车人签署了销售合同,且收受了购车款,刷卡的POS机收款方外在显示为4S店所有,消费者按照合同的约定方式完成付款,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相关规定,汽车4S店销售员的行为属于有权代理,应由公司承担其法律后果。

也就是说,汽车4S店应该承担按时交付汽车的合同义务,至于孙某挪用购车款,购车人无法预见,也没有义务预见,所以不应该承担以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孙某犯罪是否成立,属于刑法司法程序行为,该法律关系与购车合同无关,购车人靳女士理应拿到合同约定的车辆。

记者就此事向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核实,其工作人员表示,已就有关问题进行记录,稍后会做出解释,但截至发稿,记者并未收到上海大众方面的回应。

责任编辑:郝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