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给民办学校划红线 夸大宣传或高额奖励招生属违规

新京报快讯(记者冯琪)12月14日,记者从安徽省教育厅获悉,该省下发《关于加强民办教育监督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为民办学校办学划定“红线”。民办学校招生夸大宣传或者用高额的物质奖励招生,都被纳入违规招生中。

据悉,该《意见》由安徽省教育厅、民政厅、人社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


公参民办学校应独立办学不侵占国有资产

《意见》指出,安徽省各地应根据本地需要和学校布局规划,统筹民办学校的设立,防止盲目设置。按照“谁审批、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按照相应设置标准设立民办学校。

近年来,不少公办学校跨区甚至跨省、市参与民办教学。今后,安徽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意见》明确,这类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杜绝违规招生,严禁人籍分离、空挂学籍

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方面,《意见》要求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并强调,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坚持“籍随人走、人籍一致”原则,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民办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开展招生,杜绝违规招生行为。不得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不得采取虚假宣传、高额物质奖励等方式违规招生。

《意见》还指出,民办幼儿园要实施科学保教,消除小学化倾向,不使用幼儿教材和变相教材。民办中小学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

非营利性民办校与公办校享有同等税收优惠

《意见》明确了民办学校奖惩机制。对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的民办学校,各地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同时《意见》指出,落实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方面,《意见》指出,各地要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课题立项、评优表彰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

此外,《意见》要求各地要完善民办学校违规办学处罚机制,依法对招生、办学经费管理使用、重大事项变更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违规办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并同步归集至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信用网站。

责任编辑:徐孟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