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90后男教师暑期加班用餐猝死被认定为工伤,此前四次申请被否

新京报讯(记者李一凡张建斌)山西稷山县一90后男教师加班,与同事午餐时猝死,当地人社局四次认定不属工伤。今日(8月13日),稷山县政府就此事回复新京报记者称,经专家和律师研讨,依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稷山县人社局决定“对段晓康加班时在外用餐期间因病死亡的情形于2019年8月9日认定为工伤”。

段晓康生前照片。受访者供图

曾因非工作时间等不予认定为工伤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2017年山西稷山县一90后男教师暑期加班吃午饭时猝死。校方称,需工伤认定才能予以赔偿。今年8月5日,新京报记者从稷山县人社局及死者家属处获知,该局四次不予认定为工伤。其中第四次认定不属工伤的理由为,“非工作时间,未在岗位上遇故身亡”。8月7日,稷山县人民政府答复称,该县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此事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将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做好工伤认定相关工作。

今日(13日),新京报记者从稷山县政府最新获悉,稷山县委、县政府对媒体反映教师段晓康加班用餐时猝死工伤认定一事,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和核实。基本情况为2017年1月寒假期间,稷山县城区中心校抽调段晓康、李兴华、景建东等10名同志到中心校加班。1月21日12时左右,该中心校孙树康通知加班教师中午到腾龙大盘鸡就餐。12时10分左右,加班教师陆续到达饭店就餐。12时56分左右,段晓康在就餐过程中突然捂住肚子面容痛苦,一同就餐的景建东、孙树康扶住段晓康,李兴华拨打120,随后救护车将段晓康送往稷山县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官方:此前认定有偏差,适用法规条文不宽泛

稷山县政府表示,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约请相关专家和律师,对段晓康加班用餐时猝死工伤认定一案进行咨询与讨论,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抽调人员对段晓康加班用餐时猝死工伤认定一案的所有资料进一步复查核实。认为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段晓康加班用餐时猝死工伤认定一案存在的认定节点认识有偏差,适用法规条文不宽泛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决定撤销(稷人社工伤〔2019〕0001号)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据悉,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按照《稷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稷政行复决书〔2017〕2号),对段晓康加班时在外用餐期间因病死亡的情形于2019年8月9日认定为工伤。

对于上述结果,段晓康表哥李先生表示满意,从2017年至今,两年时间过去了,“感谢媒体帮我们解决了困境。”李先生说,拿到工伤认定后,会向学校申请相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