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发展与监督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

2月2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河南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发展与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了《河南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发展与监督管理办法》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

image.png

据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李艳介绍,《河南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发展与监督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7章49条,包括总则、服务发展、检验检测、认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明确了管理职责、支持举措、工作要求以及监管措施等。

在立法思路方面,《办法》注重服务发展,检验检测认证事业作为服务业,按照综合协调、资源共享的原则,规划引领,走专业化、标准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道路;注重法治规范,用法治手段规范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行为,确保其独立性,禁止出具不实虚假报告,保障结果服务市场、真实可信;注重三个监管,明晰立法监管范围,厘清行业部门职责,推进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注重市场公平,对症施策,通过立法规范行业管理,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各类市场主体权益。

在亮点和创新方面,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经济生态立法处处长李大可表示,《办法》首先进一步理顺了监管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许可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及其检验检测、认证行为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同时,全流程规范检验检测活动。把好样品关,《办法》细化检验检测样品获取、使用、保管、处置流程,保障由此产生的检测结果真实可信;把好中间流程,《办法》规范检验检测报告出具程序,要求机构不得出具不实、虚假报告;把好结果关,《办法》明确检验检测档案记录、保管要求,规定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应当互为印证,可溯源。全方位监管认证活动,保障认证机构独立性、规范认证程序、强化认证结果管理。

为充分调动公众参与检验检测认证监管工作的积极性,强化社会监督,《办法》完善举报奖励制度,规定举报虚假认证、出具不实认证结论或者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行为并提供有效关键线索的,一经查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奖励。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等,依法受理投诉、举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截至目前,河南省拥有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45家、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138家。省级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3158家,位居全国第4名,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约8万余人,每年向社会出具检验检测报告2200余万份,检验检测年营收超过120亿元。在河南省开展业务的认证机构有671家,其中,省内主机构25家,在河南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的认证机构31家,全省有效认证证书11.9万张、涉及获证组织3.5万家。

“2024年,我们聚焦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联合五部门开展全省检验检测综合治理行动。”省市场监管局总检验师佟桁说,“全年检验检测监管中现场检查机构1071家次,查办违法违规案件79起,立案查处案件50起。全年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中发现问题633个,下发责令整改通知421份,累计撤销强制性产品证书527张。”

《办法》出台后,该如何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形成全省监管合力呢?省市场监管局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处长宋倩表示,《办法》对如何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进行了明确:

一是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检验检测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是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行跨部门综合监管,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形成综合监管体系。

三是强化信用监管机制建设,依法公示监督检查结果,将违法行为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和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根据处罚信用记录对相关主体采取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抽查频次等措施加强监管。(文/图 邢圣爱)

责任编辑:曹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