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老人撞伤儿童欲离开被阻猝死续 法院将择期宣判

11月28日,大河报第AⅠ11版以《老人撞伤儿童欲离开被阻猝死?死者家属索赔40万元,起诉书与当事人说法不一》为题进行报道,9月23日晚,信阳市羊山新区博士名城内一老人疑似撞伤男童后想要离开,小区居民孙女士上前阻拦老人离开并与其发生争执,几分钟后郭某倒地猝死;11月21日,孙女士收到了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的传票,死者家属向其和物业索赔402647.54元,并要求其赔礼道歉。12月12日下午3时,该案在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日20时许庭审结束,庭审辩论激烈,法院将择期宣判。

焦点一:劝阻行为与老人死亡是否存在因果联系

原告律师表示,被告孙女士的恶意滋事、侵权行为是明显的老人郭某发病猝死的诱因,二者之间有明显的因果关系。尽管被告方代理人反复强调引起心跳骤停的原因有多元性,但有一点不能否则,病人在怄气、高度激愤、激动之下也必然是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诱因,这是没有任何医学知识的人都能想到的常识,更是无法抹杀和逃避的现场事实。

被告律师反驳称,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该因果关系,孙女士劝阻郭某的行为本身不会造成郭某死亡的结果,郭某未能控制自身情绪造成其死亡的结果。在郭某的病历中显示,9月4日其便因“意识不清伴肢体抽搐”等病症被医院下达病重通知书,被诊断为“右侧脑梗死,继发性癫痫,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阵发性心房颤动等”。医院就该病症下达病重通知书中表示“虽经医护人员积极救治,但目前患者病情危重,并且病情有可能进一步恶化,随时会危及患者生命。”

针对郭某的病症,医院的沟通记录单中清晰记载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并发症,其中包含脑梗塞进展,症状加重,脑疝形成呼吸心跳骤停、恶心心律失常猝死等。同时,据医院病程记录,郭某及其家属于9月16日在郭某身患各种高危疾病的情况下,自行要求出院(主治医师为此还请示了上级医师后才予以办理)。9月23日事发当天,郭某未能妥善处理碰撞事故,在充分知晓自身患有各种严重疾病的情况下却未能控制自身情绪,心脏骤停不幸死亡。

焦点二:被告孙某关心孩童是出于公责还是私情

原告律师表示,被告孙某是出于私责跟死者郭某无理、过度纠缠取闹,其一,证人张某证明男童的母亲李某亲口对她说,男童是被同学的妈妈孙某带出来玩,其二,男童的母亲李某在视频中也亲口承认她的孩子与孙某的孩子是同学,她与孙某是朋友。其三,一个只有五岁的男童,按照现代家庭对孩子的监管照看习惯,对这样大的男孩子,在没有成年亲属监管或有可靠的委托监护人监管的情况下,家长不可能放任自己的孩子到车来人往、有相当危险度的小区大门口独自玩耍的。被告孙某和李某所谓的说辞不符合常情常理。相反,证人证言更能反映实情,足以采信。

被告律师反驳称,庭审前,法院调取男童母亲李某在派出所的笔录上显示,事发前,男童是自行外出玩耍,而非孙某带出监护,由于法院从派出所取证,这点是比较可信的;无论被撞男童是否由孙女士带出,郭某在撞伤男童后都不应该离开现场,这点是不争的事实;而且李某在笔录上表明,自己与孙某并不熟知,如果按照原告所说的孙女士是代为监管,明显不符合常理;对于原告的证人证言,法院很可能不予采信,事发时,从证人所在位置由于有遮挡物,无法准确看清现场情况。

焦点三:孙某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原告律师称,被告孙某属于典型的恶意滋事。其一,其在没看到实情的情况下,一口咬定是郭某撞了孩子,体现其缺失起码的客观精神、蛮不讲理的个性品质,二是为了向孩子的父母避责,别人撞了孩子,就能相应减轻她疏于监护的责任。其二,不听郭某的申辩和解释,面对一个年迈的残疾人,无视自己冤枉他人可能引发的各种不良后果,长时间纠缠、阻拦已声明自己有事要办的郭某,在阻拦中拉扯、推搡其手中的自行车;其三,在郭某倒地猝死后,被告孙某真实的人品和自私之心、自私之行表现得昭然若揭,所谓的伪装和说辞不攻自破,放弃全力维护的受伤男童罗浩天和被她气得、累得倒地挣扎不起的郭某逃之夭夭。上述理由有大量证据和现场视频足以为证。

对此,原告律师回应称,被告孙某劝阻老人等待男孩家长的行为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无论是老人和孩子谁先撞了谁,作为当事一方的老人正确的处理方式都应该是主动下车并救助受伤男孩、等候其家人或警察。孙某作为旁观者及时劝阻老人,期间双方之间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孙某对郭某进行过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反而,事件发生过程中,仅郭某一人情绪较为激动,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情绪波动程度不断攀升,不断辱骂孙某及在场小区保安,并伴有对保安的推搡动作;而孙某在整个过程中,情绪相对比较冷静、克制;对于孙某中途回家,是由于当时孙某事发时带着自家孩子,孩子小,在将孩子送回家后,孙某又重新回到现场。

焦点四:孙某是否有赔偿责任及承担何种责任是否为见义勇为

原告律师表述,被告孙某之行为(也包括事后为被告孙伟张目、混淆视听、误导舆论、混乱舆情、在本事件中起到出谋划策推波助澜作用的其他人或新闻媒体),不仅不是见义勇为,而且昭示出的是极端恶劣、自私的人品和严重不负责任的法律过错!更有明显的刑法意义上的毁谤、寻衅滋事造成严重后果之事实情节,而不属于见义勇为,要求维护原告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

被告律师辩驳称,孙女士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不具备准确判断郭某某的病症和应当采取何种救治措施的能力,基于普通人对现场情况的合理判断及经验,及时拨打120,请专业的急救人员前来救治就是最正确的办法,不存在侵害郭某某健康权的故意,对郭某某的死亡不能、也无法预见,不存在任何疏忽或懈怠,没有过错,孙女士已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到合理及时的救助义务;孙女士的行为出于其社会责任心,是一种主动帮助他人的善意举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予以肯定和弘扬。孙女士劝阻郭某某离开现场,是一种善意之举,初衷是为了帮助受伤男孩,属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如果让一个在合理范围内帮助他人,正当进行劝阻行为的公民承担一个不能、也无法预料的所谓“侵权责任”,势必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当日晚8时许,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对于后续判决结果如何,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将持续进行关注。

责任编辑: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