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支持郑州港区建设再出大手笔

为航空港区的发展护航——7月18日,记者从河南省政府获悉,《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列出68条具体措施,促进港区发展。征集时间截至到7月24日。

管理体制:管委会可以实行年薪制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实验区管理机构,行使省辖市级人民政府部分行政管理权限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特殊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管委会与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支持管委会创新选人用人机制,经批准可实行人员聘用制、岗位聘任制、绩效考核制等,允许实行兼职兼薪、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方式。

规划建设:形成无管线城市天空

《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支持实验区建设国际化现代化航空新城,以枢纽经济引领核心区和腹地建设,突出在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中的引领地位和作用。

同时,支持实验区能源、交通、通信、信息、水利、环保、市政等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

实验区应当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地下综合管廊,推动通信、电力等电缆入地,形成无管线城市天空。

产业发展:禁止发展高污染产业项目

按照要求,实验区可以依法制定区域产业项目禁限控目录,禁止发展高能耗、高污染和高环境风险的产业项目。

同时,实验区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枢纽经济集聚区、以智能终端为代表的世界级电子信息先进制造业集群、提升供给体系质量先行区,建设以航空经济为引领的现代产业基地。

投资贸易:注册企业可以冠以省级名称

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我省将放宽企业冠省级名称条件,凡在实验区注册的企业均可申请冠省级名称。

同时,支持实验区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在交易、支付、物流、通关、税收、外汇等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跨境电子商务新规则、新标准。

金融财税:管委会享受省辖市级财政管理权限

管委会享受省辖市级财政管理权限。实验区财政收支纳入郑州市市级预算管理,接受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和监督。

财政支持方面,省、市财政设立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实验区实施双创企业奖励制度。对早开工、早建设的双创项目和合理工期内投产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做大做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或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企业发展专项措施。对双创企业开拓市场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支持设立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生产力促进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省相关专项资金给予倾斜。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平台,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补助。

同时,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按照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设在实验区的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可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对实验区内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开放合作:支持郑州机场扩大航权

郑州,要深入融入到“一带一路”倡议中去。

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我省支持实验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深度合作,建设“空中丝绸之路”交流平台,畅通空中经济廊道。

支持郑州机场扩大航权,并与国际枢纽机场建立货运联盟。

监督服务:建立容错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实验区应当建立容错机制。

实验区的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但符合这些条件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决策和实施程序不违反法律;

相关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

未非法谋取私利,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人才保障:将人才住房纳入实验区住房保障计划

城市建设,人才是重要因素。

《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实验区应当建立完善的人才服务保障体系,为人才户口迁移、就医、子女教育、配偶就业、住房等提供全方位服务和保障,留住人才,充分调动人才的积极性。

将人才住房纳入实验区住房保障计划,采用或租或售及住房补贴等方式,建立涵盖各级各类人才住房保障体系。

在实验区推动境外学历和技能人员执业资格互认,简化执业许可审批手续。已取得境外执业资格的人员,经互认可以在实验区从事与执业资格相应的专业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