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女儿抚养费还转移财产 男子两次获刑自称无支付能力

拒付女儿抚养费还转移财产男子两次获刑自称无支付能力

遇上如此父亲女儿无能为力

李明政今年55岁,他与女网友何娇有一个非婚生的女儿李兰。在过去的6年时间里,因为拒不向女儿支付法院判决的抚养费,李明政两犯拒执罪,两进监狱。

第一次,李明政为了逃避执行,他和妻子协议离婚,把财产都转到前妻名下,被判刑2年6个月;出狱后,李明政为了逃避执行,将12万元存入炒股账户,被判刑2年4个月。

李兰如今已经10岁,她还能拿到父亲的抚养费吗? 

与女网友同居生女

犯重婚罪获刑一年

李明政在一家科研院所工作,他和妻子郭霞通过福利分房政策,获得一套位于海淀区某小区701号的房子,之后,二人通过“房改房”政策,购买了这套房子。

2008年2月,李明政和妻子的平静生活被打破,他在网上认识了女子何娇并与其同居。纸包不住火,李明政与网友同居的事情很快被妻子郭霞知道。

为熄灭妻子的怒火,李明政在2009年2月9日,与妻子郭霞签订《婚姻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郭霞个人所有,这一协议在公证处做了公证。此后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为郭霞,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

两周后,2009年2月23日,李明政和何娇的非婚生女李兰出生。李兰的出生,加剧了李明政和妻子郭霞的矛盾,郭霞愤而向公安机关报案,2010年6月28日,李明政涉嫌重婚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羁押。

2011年6月15日,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李明政犯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发出执行通知

车房无偿给了妻子

与原配妻子矛盾重重,李明政和情人何娇的关系也一团糟。在涉嫌重婚罪在押期间,何娇以女儿索要抚养费的名义,将李明政告到了海淀法院。

2011年4月21日,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李明政按每月3000元标准向其女儿李兰支付自2009年2月起至18周岁止的抚育费,其中自2009年2月起至2011年4月间的抚养费8.1万元,于该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

2011年6月28日,李明政刑满释放。同年7月4日,获悉李明政出狱的何娇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抚养费,法院紧接着向李明政发出了执行通知书。

巧的是,法院执行通知书发出的当天,李明政便将其个人名下一辆轿车过户至妻子郭霞名下。第二天,他接着又和妻子郭霞签订《离婚协议书》,再次约定上述701号房屋(包括家具、家电)归郭霞所有,同时约定轿车也归郭霞所有。

李明政完成上述操作之后,2011年11月3日,他又以每月3000元抚养费过高为由向法院起诉,但法院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请。

第一次犯拒执罪

获刑两年六个月

在何娇看来,李明政的这一系列动作,是和郭霞恶意串通,转移财产,侵犯了自己女儿李兰的合法权益,让自己女儿拿不到一分钱的抚养费。

李明政说,他在与郭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做过对不起她的事情,所以离婚时将全部财产给她,这是自愿的决定,而非与郭霞协商的结果,更不是为了逃避对女儿李兰的抚养义务。

海淀法院一审以为,李明政以离婚协议的方式向他人无偿转让个人财产,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2013年7月3日,海淀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在李明政服刑期间,2014年4月18日,何娇向海淀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李明政与郭霞在2011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何娇的诉求。

开设银行、股票账户

隐匿转移财产12万元

2014年11月16日,李明政刑满释放。出狱半年后,为女儿讨要抚养费的何娇根据2011年生效的判决书,再次向海淀法院申请执行2012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李明政应支付的子女抚育费10.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1年8月至2017年4月间,李明政以女儿李兰名义开设银行账户及证券账户,持续隐匿、转移财产共计12万余元。

期间,2015年6月,李明政离开北京,后经法院执行局法官联系,李明政于同年9月23日,通过案外人向法院交纳子女抚育费1万元,后未继续履行给付子女抚育费的义务。

2017年4月18日,李明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李明政在庭审中辩称,自己自2011年被判刑后便无收入来源,好多单位因为自己有前科问题而不聘用,自己无能力支付子女抚育费,不属于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

对于用女儿名义开设账户并存入12万元,李明政说,之所以不用这些钱来支付李兰的抚养费,是因为还欠别人很多钱,加上生活都是靠大家救济的,想通过股票赚点钱还别人和用于自己的日常生活。

第二次犯拒执罪

获刑两年四个月

海淀法院认为,从李明政的生活消费水平而言,他食宿问题已得到亲友资助而解决,在基本生活支出方面并无大额消费的必要,但是,李明政在未履行支付子女抚育费义务的情况下,却又将大额资金投入股市这一高风险行业,在执行法官的多次敦促之下,仅通过他人支付了1万元,此后便再无下文,而其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其所实际控制的各类账户约有5万元,凡此种种,均可说明李明政客观上具备履行生效判决的能力,但却故意拒不履行。

海淀法院还认为,李明政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故对其依法从重处罚。法院一审判决李明政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4个月。

李明政不服上诉,认为自己曾经因不支付抚养费犯拒执罪被判处过刑罚,此次又因相同的事由和罪名被判刑,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北京一中院认为,虽然两次被判罚均因拒不执行同一民事判决书,但两次的执行标的、情形并不相同。今年2月28日,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抚养费没有拿到

父亲房子也没戏了

这已经是李明政第三次被判刑了,李兰今年已经10岁,她还能拿到父亲的抚养费吗?

上文曾提到,2014年,海淀法院判决李明政与郭霞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也就是说,房产仍属于李明政和郭霞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兰希望父亲可以分割财产,从而支付抚养费。

然而,郭霞不服海淀法院的判决,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提出抗诉,北京一中院指令海淀法院再审。

再审一审时,海淀法院推翻了此前的判决。原因是李明政与郭霞于2009年2月9日签订《婚姻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将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701号房屋归郭霞所有,并进行了公证,同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事实均发生在李兰出生之前,亦在法院判决李明政支付李兰抚养费之前。

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李明政与郭霞签订的《婚姻财产约定协议书》合法有效。

此后,李明政与郭霞在2011年7月5日又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再次约定701号房屋归郭霞所有。此约定虽为法院判令李明政支付李兰抚养费之后,实际上是对房屋处理的再次申明,并非重新分割诉争房屋。

法院再审一审还认为,李明政的拒执罪的事实,主要发生在《离婚协议书》中李明政与郭霞对除涉案房屋外其他财产的处理部分,构成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逃避履行抚养费的非法目的。

于是,海淀法院再审一审判决撤销此前的民事判决,确认701号房屋内的家具、电器均归郭霞所有的约定无效,关于轿车归郭霞所有的约定无效。

李兰不服海淀法院的再审一审,以此前刑事判决认定“李明政以离婚协议的方式向他人无偿转让个人财产”为由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认为李明政与郭霞办理离婚手续时,诉争房屋已属郭霞个人所有,李明政对诉争房屋并不享有权利。

最终,北京一中院再审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