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保健品治糖尿病”应累加处罚

糖尿病是常见慢性病之一,现代医学还无法治愈,因此,糖尿病患者不得不终身服药,而在浙江台州,有一家网店宣称,有一种食品能代替药物降低血糖。该网店生意红火,但稽查人员调查发现,这些所谓的保健品中都不同程度地含有西药成分,看看配方,让人不寒而栗,别说治病,没中毒已是万幸。

这家网店的行为突破了好几道红线,违反了好几个法规。首先,这些产品虽然印有“国食健字”的批准编号,但批准文号是假的,包装盒上的厂名、厂址也都无法对应。也就是说,即使站在保健品的角度来看,这些商品也属于假货。制假售假,违反了相关法规。

其次,宣称保健品可以治病,可以替代药物,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并且,与其他保健品欺诈相比,这次欺诈还打着中医药科学院和第二军医大学等机构的幌子,口气更大,也更具有欺骗性。

第三,这类假产品表面上是保健品,暗地里却大量添加格列本脲片、苯乙双胍等西药,这两种药都属于处方药,这种做法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等法规。在产品推销过程当中,还可能存在诊疗行为,因此可能涉嫌非法行医。

一种行为存在多处违法,社会危害性也会相应成倍增加。就这一案件而言,民众吃到了假保健品,是一种危害;把假保健品当药吃,是第二种危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进了治疗糖尿病的西药,是第三种危害,等等。

罚责对等,是司法的一条规则,一种行为既然违反了多种法规,且社会危害性也成倍增加,就应该把相应法规的罚责综合在一起,一个不漏地累加处罚,如此才能产生与危害性相对等的震慑力。